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,倘有保留戶籍之需要,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(或漁業人)農委會函送移民署,作為免予製發「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」之依據。
請注意,逾期未申請,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,不得再撤銷遷出登記。